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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是由当事人在选择此类银行存款时自愿建立的”。值得注意的是,《STJ》第一节(汇集了两类公法)在“不假定团结”的意义上采用了指导(CC/2002 第 265 条),特别是在以下领。
显然,扣押联名账户中存入的所有资金的可能性的前提是账户持有人和作为这些持有人的债权人出现的第三方之间存在被动团结。然而,账户持有人与开户银行之间签订的银行合同当然不包括协议外的第三方。
当多个债权人或多个债务人涉及同一债务,且每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对全部债务拥有权利或义务时,即构成团结,从而导致法律或当事人意愿的团结,禁止以下行为:推定的结果(《刑法典》第 264 条和第 265 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是联合经常账户共同持有人之一的债权人,则无法从各方与开户银行之间签署的合同所产生的团结中受益。另一方面,债权人与联名账户共同持有人之一之间的关系不能损害对 印度 WhatsApp 号码数据 该关系不熟悉的另一名持有人。因此,如果债权人和联名账户的其他持有人(不作为债务人出现)之间既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签署自愿行为,就谈不上团结,因此不可能扣押以覆盖联合经常账户中存入的全部资金。
STJ 的私法课程采用了这种理解方式。“只有在与维持经常账户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情况下,才承认账户持有人之间主动和被动团结的存在,因此任何账户持有人的行为都不会影响其他账户持有人与第三方的关系三季度)。联合经常账户的持有人(不是债务人)有可能证明每个人的钱有多少份额。如果没有该证据,则假定该款项已被分成等份,并且扣押可能适用于属于债务人的金额。
考虑到这种给能力假设事件 (IAC) 程序,用以下术语界定争议:“可能性或如果只有一名持有人是行政程序的被动主体,则不完全扣押联合银行账户中存入的金额"。
在程序问题上,法院对扣押适用于联合经常账户中存入金额的方式有不同的理解,这一点并不一致。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认识到在 STJ 范围内平息问题的重要性。
上述特别上诉的判决于 2022 年 6 月作出。那些预计审判会很紧张、投票支持两种立场的人对特别法庭的一致立场感到惊讶。指导投票明确界定了联名账户共同持有人与存款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主动和被动团结,因为它“直接源于经常账户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符合规则” 《民法典》第 265 条规定”。不可能将团结的效力延伸至本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

因此,为了限制执行程序,联名账户中的现金构成可分割资产。共同所有权制度须遵守公寓规则,特别是《刑法典》第 1,315 条第 1,315 条的规定。该规定规定,公寓业主的理想份额被假定为相等。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储蓄账户的余额可以很好地分割,并且假定在持有人之间平均分配”(REsp 819.327/SP,3Q,2006)。这种分配与共有人数量成比例的推定是基于“concursu party funt”原则。《刑法典》第 257 条的规定有助于阐明这一原则:“第 257 条。如果可分割债务有一个以上的债务人或一个以上的债权人,则推定该债务可分为尽可能多的平等且不同的债务。 ,因为有债权人或债务人”。从 REsp 819.327/SP 中给出的裁决中可以得出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是对《刑法》第 1,420 条第 2 款的提及,该条禁止在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物作为抵押品整体提供。所有人,尽管每个共同所有人都可以提供各自的份额作为担保。应该澄清的是,在各自的记录中,讨论的是联名账户持有人相对于债权银行是否存在被动团结,因为其中一个人将联名账户余额作为保证。质押构成担保物权(《刑法》第 1,225 条,第八条),并且不应与扣押(民事诉讼法规定)相混淆。在本案中,第三小组认为,银行联名账户的共同持有人之一所作出的质押并不使另一方成为共同债务人。尽管已作出澄清,但从该裁决中提取的规则比照适用于执行程序文件中联合账户中存在的现金限制(扣押)的假设,包括在裁决中提到的情况。 REsp 1,610,844/BA 档案中的特别法庭。
根据联名账户共同持有人的数量划分等份的假设只是相对的。债权人-执行人可以证明所有资金都属于作为债务人-执行人出现的共同持有人。另一方面,非债务人的共同持有人也可以证明其股份的有效范围。如果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具体证据,则相对推定将被排除。
这些参数——全部摘自 REsp 1.610.844/BA 中给出的指导性投票——在判决中确立的法律论点中进行了总结:联名经常账户,如果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账户持有人对其中一人的债务支付连带责任。 b) 不可能扣押联名账户中存在的全部余额在金融机构发起人以外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提交执行的情况下,共同持有人和债权人有机会证明构成各自资产的价值,以便以排除分配的相对推定。”
毫无疑问,这些论点必须应用于税务执法。将具体案件提交 IAC 程序的具体目的是解决构成 STJ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专家组之间的理解分歧,同时考虑到 CPC 第 947 条第 4 款的规定— 机构(IAC)防止或解决法院各部门之间分歧的能力。
在本案中,特别法庭/STJ 在第二节/STJ 的范围内采用普遍的理解似乎是一致的,该理解准确地规定了为了扣押联合经常账户中的现金而进行的团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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